1、上海生育津贴月标准如下: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上海女职工月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女职工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30X产假天数。
3、【备注】:生育津贴不包括生育医疗费用。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2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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