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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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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对保障住房的基本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解决房屋维修中的经济问题,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围绕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存、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同时,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维修项目的评估和报批程序等。同时,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检查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法规支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维修项目?根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具体细节请参考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为城镇居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依据。【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及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二)改造老旧小区,提升小区品位;(三)加装或改造电梯、楼梯间、门禁系统和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按照购房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商品房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的,这个比例的确定是全国通用的,而且从新规定执行方法沿用至今,建议近期考虑购置商品房的朋友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下具体的收费标准以及个人要缴纳的费用等。2、是否为多层住宅,房屋构造的不同其收费标准也各有不同,以北京市为例,若是多层住宅建设,按照现在的收费标准来看是每平米一百元,若是高层建筑那么每平米为二百元,不同的收费标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住宅建筑所花费的成本不同。不同住宅物业收费,为了能够提高公共基础建设的质量,定期做好维护工作,从而能够提高公共建设的质量。3、但是根据不同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是单栋楼房结构等不同设计,其收费标准也是有所浮动的,建议大家能够结合当地收费标准来决定的具体收费内容。4、由开放商代为收取,这笔款项由开放商代收收取,它主要是用于维修期满后住宅共用设备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用途等,国家规定此类基金使用所有权归户主所有,不能够随意挪作他用。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等都会影响到住宅户主的利益,建议大家都能够提前搞清楚各种细节问题,如此才能够不白白缴费,合理捍卫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1种观点: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对保障住房的基本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解决房屋维修中的经济问题,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围绕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存、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同时,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维修项目的评估和报批程序等。同时,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检查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法规支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维修项目?根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具体细节请参考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为城镇居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依据。【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及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二)改造老旧小区,提升小区品位;(三)加装或改造电梯、楼梯间、门禁系统和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

第2种观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一、专项基金如何管理1.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2.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3.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二、何时缴纳基金1.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3.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3种观点: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1种观点: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对保障住房的基本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解决房屋维修中的经济问题,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围绕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存、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同时,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维修项目的评估和报批程序等。同时,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检查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法规支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维修项目?根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具体细节请参考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为城镇居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依据。【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及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二)改造老旧小区,提升小区品位;(三)加装或改造电梯、楼梯间、门禁系统和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解决房屋维修中的经济问题,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围绕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存、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同时,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维修项目的评估和报批程序等。同时,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检查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法规支持。【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及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二)改造老旧小区,提升小区品位;(三)加装或改造电梯、楼梯间、门禁系统和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

第3种观点: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1种观点: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对保障住房的基本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解决房屋维修中的经济问题,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围绕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存、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同时,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维修项目的评估和报批程序等。同时,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检查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法规支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维修项目?根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具体细节请参考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为城镇居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依据。【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及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二)改造老旧小区,提升小区品位;(三)加装或改造电梯、楼梯间、门禁系统和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3种观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一、专项基金如何管理1.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2.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3.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二、何时缴纳基金1.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3.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济南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7%,其中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4%、购房人要缴纳3%,而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3%、购房人要2%,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由物业公司分区管理,为每幢住宅楼单独立账。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和资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应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由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缴交维修基金的,产权人应按购房款3%的比例补交;也可以按照每年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下同)2元缴交维修资金。(三)购买与住宅结构一体的非住宅用房,购房人按前两项规定缴交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第八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多层住宅楼按售房款20%的比例、高层住宅楼按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单位收取的房价款中提取维修基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维修资金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其中,没有电梯的房屋,业主按35元/㎡交存;有电梯的房屋,按65元/㎡交存。维修资金使用以后,如果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业主要续交,数额不应少于业主首次交存的标准。法律依据:《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8%;(二)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商品房配套建筑,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5%。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发布。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济南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7%,其中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4%、购房人要缴纳3%,而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3%、购房人要2%,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由物业公司分区管理,为每幢住宅楼单独立账。【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和资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应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由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缴交维修基金的,产权人应按购房款3%的比例补交;也可以按照每年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下同)2元缴交维修资金。(三)购买与住宅结构一体的非住宅用房,购房人按前两项规定缴交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第八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多层住宅楼按售房款20%的比例、高层住宅楼按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单位收取的房价款中提取维修基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济南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7%,其中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4%、购房人要缴纳3%,而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3%、购房人要2%,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由物业公司分区管理,为每幢住宅楼单独立账。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和资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应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由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缴交维修基金的,产权人应按购房款3%的比例补交;也可以按照每年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下同)2元缴交维修资金。(三)购买与住宅结构一体的非住宅用房,购房人按前两项规定缴交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第八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多层住宅楼按售房款20%的比例、高层住宅楼按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单位收取的房价款中提取维修基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x比例x面积。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产行政部门确定,所以维修基金比例在各地区之间都有一定的差异,建议各位购房者到当地站或房管局站进行详情查询。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济南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7%,其中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4%、购房人要缴纳3%,而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3%、购房人要2%,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由物业公司分区管理,为每幢住宅楼单独立账。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和资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应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由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缴交维修基金的,产权人应按购房款3%的比例补交;也可以按照每年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下同)2元缴交维修资金。(三)购买与住宅结构一体的非住宅用房,购房人按前两项规定缴交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第八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多层住宅楼按售房款20%的比例、高层住宅楼按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单位收取的房价款中提取维修基金。

第1种观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交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谁所有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资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此可以看出,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是业主的财产,该笔资金大多数情况下是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的,但最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还是归业主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专用票据吗有专用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一旦丢失,本人首先要到所属的物业公司复印收据第四联,由物业公司在上面盖上财务章。然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物业财务章的收据第四联复印件,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介绍信。再去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最后拿着公证书回到中心,由本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公证书上盖上业务专用章,方能生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是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收取维修资金打印给业主的交款凭证。缴款人交存维修资金后,专户管理银行(东莞银行)打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折》给缴款人。办房产证要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吗?办房产证一般在交房之后,交房时要求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后期房屋的维修的需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2种观点: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对保障住房的基本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解决房屋维修中的经济问题,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围绕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存、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同时,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维修项目的评估和报批程序等。同时,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检查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法规支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维修项目?根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具体细节请参考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为城镇居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依据。【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及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二)改造老旧小区,提升小区品位;(三)加装或改造电梯、楼梯间、门禁系统和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首套房且是个人住房的,面积90平以下,契税的费用是总金额的1%。首套房且是个人住房的,面积90平以上,144平米以下是1.5%,首套房且是个人住房的,面积大于144平米的,按照购房总金额的3%算,不是首套房的也是按照3%算。2、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x比例x面积。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产行政部门确定,所以维修基金比例在各地区之间都有一定的差异,建议各位购房者到当地站或房管局站进行详情查询。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按照购房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商品房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的,这个比例的确定是全国通用的,而且从新规定执行方法沿用至今,建议近期考虑购置商品房的朋友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下具体的收费标准以及个人要缴纳的费用等。2、是否为多层住宅,房屋构造的不同其收费标准也各有不同,以北京市为例,若是多层住宅建设,按照现在的收费标准来看是每平米一百元,若是高层建筑那么每平米为二百元,不同的收费标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住宅建筑所花费的成本不同。不同住宅物业收费,为了能够提高公共基础建设的质量,定期做好维护工作,从而能够提高公共建设的质量。3、但是根据不同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是单栋楼房结构等不同设计,其收费标准也是有所浮动的,建议大家能够结合当地收费标准来决定的具体收费内容。4、由开放商代为收取,这笔款项由开放商代收收取,它主要是用于维修期满后住宅共用设备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用途等,国家规定此类基金使用所有权归户主所有,不能够随意挪作他用。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等都会影响到住宅户主的利益,建议大家都能够提前搞清楚各种细节问题,如此才能够不白白缴费,合理捍卫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济南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7%,其中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4%、购房人要缴纳3%,而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3%、购房人要2%,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由物业公司分区管理,为每幢住宅楼单独立账。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和资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应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由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缴交维修基金的,产权人应按购房款3%的比例补交;也可以按照每年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下同)2元缴交维修资金。(三)购买与住宅结构一体的非住宅用房,购房人按前两项规定缴交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第八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多层住宅楼按售房款20%的比例、高层住宅楼按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单位收取的房价款中提取维修基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济南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7%,其中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4%、购房人要缴纳3%,而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3%、购房人要2%,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由物业公司分区管理,为每幢住宅楼单独立账。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和资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应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由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缴交维修基金的,产权人应按购房款3%的比例补交;也可以按照每年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下同)2元缴交维修资金。(三)购买与住宅结构一体的非住宅用房,购房人按前两项规定缴交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第八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多层住宅楼按售房款20%的比例、高层住宅楼按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单位收取的房价款中提取维修基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2种观点: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对保障住房的基本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解决房屋维修中的经济问题,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围绕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存、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同时,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维修项目的评估和报批程序等。同时,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检查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法规支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维修项目?根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具体细节请参考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为城镇居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依据。【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及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二)改造老旧小区,提升小区品位;(三)加装或改造电梯、楼梯间、门禁系统和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

第3种观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交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谁所有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资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此可以看出,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是业主的财产,该笔资金大多数情况下是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的,但最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还是归业主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专用票据吗有专用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一旦丢失,本人首先要到所属的物业公司复印收据第四联,由物业公司在上面盖上财务章。然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物业财务章的收据第四联复印件,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介绍信。再去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最后拿着公证书回到中心,由本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公证书上盖上业务专用章,方能生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是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收取维修资金打印给业主的交款凭证。缴款人交存维修资金后,专户管理银行(东莞银行)打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折》给缴款人。办房产证要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吗?办房产证一般在交房之后,交房时要求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后期房屋的维修的需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1种观点: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对保障住房的基本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解决房屋维修中的经济问题,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围绕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存、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同时,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维修项目的评估和报批程序等。同时,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检查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法规支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维修项目?根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具体细节请参考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为城镇居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依据。【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及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二)改造老旧小区,提升小区品位;(三)加装或改造电梯、楼梯间、门禁系统和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3种观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一、专项基金如何管理1.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2.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3.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二、何时缴纳基金1.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3.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济南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7%,其中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4%、购房人要缴纳3%,而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3%、购房人要2%,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由物业公司分区管理,为每幢住宅楼单独立账。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和资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应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由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缴交维修基金的,产权人应按购房款3%的比例补交;也可以按照每年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下同)2元缴交维修资金。(三)购买与住宅结构一体的非住宅用房,购房人按前两项规定缴交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第八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多层住宅楼按售房款20%的比例、高层住宅楼按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单位收取的房价款中提取维修基金。

第2种观点: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百分之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每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每平方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什么1、按照购房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商品房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的,这个比例的确定是全国通用的,而且从年新规定执行方法沿用至今,建议近期考虑购置商品房的朋友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下具体的收费标准以及个人要缴纳的费用等;2、是否为多层住宅,房屋构造的不同其收费标准也各有不司,以北京市为例,若是多层住宅建设,按照现在的收费标准来看是每平米一百元,若是高层建筑那么每平米为二百元,不同的收费标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住宅建筑所花费的成本不同。不同住宅物业收费,为了能够提高公共基础建设的质量,定期做好维护工作,从而能够提高公共建设的质量;3、但是根据不同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是单栋楼房结构等不同设计,其收费标准也是有所浮动的,结合当地收费标准来决定的具体收费内容;4、由开放商代为收取,这笔款项由开放商代收收取,它主要是用于维修期满后住字共用设备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用途等,国家规定此类基金使用所有权归户主所有,不能够随意挪作他用。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等都会影响到住宅户主的利益,建议大家都能够提前搞清楚各种细节问题,如此才能够不白白缴费,合理捍卫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维修基金的收费是:商品住宅业主或非住宅的业主会先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付的标准是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到8%。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还会进行公布,并适时调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1种观点: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对保障住房的基本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解决房屋维修中的经济问题,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围绕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存、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同时,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维修项目的评估和报批程序等。同时,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检查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法规支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维修项目?根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和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具体细节请参考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居住环境卫生和文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为城镇居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依据。【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房屋结构、公共部位及住户内部管线等维修项目;(二)改造老旧小区,提升小区品位;(三)加装或改造电梯、楼梯间、门禁系统和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3种观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一、专项基金如何管理1.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2.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3.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二、何时缴纳基金1.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3.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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