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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修缮需要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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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房危险程度(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危房改造流程如下1、农户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孤儿须提供相应证件(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申请书必须有户主本人的亲笔签名加摁手印,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反映本人实际情况。2、村集体评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要将定为申请危房改造的对象在村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保存公示相片资料。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政府。3、镇级审核。镇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危改办。4、县级审批。县危改办收集各镇政府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危改办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入户调查,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在县党政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反馈给镇政府进一步核查。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第一款 落实地方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要抓紧组织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第3种观点: 危房拒不修缮和拆迁的处理方式如下:1.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2. 如果房屋所有人拒不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为修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3. 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 如果是D级危房且人员拒绝搬出,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和程序必须合法,被征收人已经取得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且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方可启动强制拆迁。危房的安全管理:1、定期检查:对危房进行定期的结构安全检查,以评估其安全状况;2、安全评估:由专业机构对危房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3、居民告知:向居住在危房中的居民明确告知其住房的安全风险;4、紧急撤离:在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组织居民进行紧急撤离;5、修缮与加固:对于可修复的危房进行必要的修缮和加固工作;6、立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危房管理和处置的具体措施。综上所述,对于危房的处理,所有者必须及时修缮,拒绝者将面临行政部门的代修或强制措施,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于D级危房,合法征收程序后,若居民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且未及时申诉,经风险评估可实施强制拆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交互督查工作的通知》(三)危房改造情况。D级危房是否真正腾空,腾空后防控措施是否彻底到位,是否确保不住人;C级危房是否做到尽力腾空并落实到位防控措施;D级和C级危房改造“一户一方案”是否全面制定,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已按方案全面启动实施;危房改造后是否已实质性解危,新建重建房屋竣工验收是否到位,维修改造房屋是否经过重新鉴定确认;重建新房后或通过其他方式长期安置后,原有危房是否拆除到位或已经实质性解危。全市域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能否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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