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若确实发生了职业病,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证明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第一,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担任的工作岗位明显相关;第二,工作过程中暴露于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导致异常健康情况;第三,医院确诊为职业病并经过鉴定部门鉴定。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定防治措施,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职业病。”2.《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裁减、停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合法权益。”3.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证明标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标准》(GBZ 57-2002)。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