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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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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的。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词更客观;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证人证言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1、证人知道案件的情况,证人依法出庭作证的,其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2、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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