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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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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包括:
1、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否成立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是形成民事诉讼关系的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虽然没有以上两种争议的直接事实存在,但与争议的事实有某种法律关系存在,那么他同样可能成为实体法上的案件当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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