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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纠纷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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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异议登记具有使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物权丧失正确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及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制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入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受理的条件有:第一,已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
第二,异议登记不当。
第三,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四,原登记权利人只能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2、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二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
故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也就存在两种不司的情况。
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I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登记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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