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农贸市场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农贸市场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管理人员是不享有罚款的权利的,可以拒绝缴纳,或者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法行为。管理人员是不享有罚款的权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种观点: 违法行为。管理人员是不享有罚款的权利的。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商业服务网点规划;(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三)具备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水电、消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中华人民共和国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商业服务网点规划;(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三)具备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水电、消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中华人民共和国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依据:《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1、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2、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3、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4、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七条 各级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2种观点: 1、农贸市场管理——农残快检管理为了解决百姓们的食用安全问题,保障市场内所售蔬果的安全卫生,市场管理者应当制定完善的蔬果农残快检管理制度,在市场显眼处设立检测点,并配备齐全快检设备及专业检测人员。当然,倘若市场经费有限,也可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兼任检测工作,但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检测人员应定期对市场内所有的蔬果摊贩抽取蔬果样品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及时记录、建立档案。对于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市场方要及时公示在市场显眼处,并对其摊主采取严惩罚措施,制止其再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农贸市场管理——食品质量自检“菜篮子”食品安全问题,仅由市场方来进行农贸市场管理还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需要商户们的鼎力相助。在食材商提供食材后,商户们首先要自行检测,这就要求商户们平时要认真学习商品质量检测知识,自行检测的重点食材有:肉类、蔬菜、水产品……一旦发现无合格证、无生产期无保质期、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等食材,坚决不能上市销售,同时要及时报告工商部门。3、农贸市场管理——自觉遵守规定一、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如何解决(一)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应当切实履行好其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加强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应当成为的头等大事,这就要求:要加强对食品的准入市场管制,提高食品的准入市场门槛,严防“三无”食品流入市场;要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无证加工食品的行为;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资源,更新检测装备,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对食品从生产、加工、管理、贮运、包装到销售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监控;要全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规范食品采购渠道,从源头上控制不安全、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四)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既要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消除“见怪不怪”现象,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就像治理交通安全一样,全民努力。同时,加大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使消费者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常识和健康饮食知识,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辨别问题食品的能力,自觉抵制“问题食品”,把食用不合格食品杜绝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之外。(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建设和治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由食品产业链相关企业的主要厂商组成的行业协会可以在保证食品安全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行业协会的主要优势在于其成员置身食品行业中间,对于食品安全拥有较和消费者更多的信息。行业协会的主要作用是促进行业自律,向消费者推荐优质食品,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曝光,从而减少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在于对行业协会进行必要的治理,对其推荐的产品进行突击检查和必要的抽查等措施,对行业协会进行资信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取缔信誉差的行业协会,改变目前国内评奖过程混乱的局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1、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2、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3、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4、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七条各级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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