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拥有农村户口的农民,能得到了更有效的法律保护。拥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可以在承包地上种植生产,享受各种补贴,也可以申请宅基地并且建房,而且建房的房型也随农民支配。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时,这个需要按照规定给予农民征地补偿。当然征地补偿标准,会因土地性质不同,补偿也不同,各地执行标准也不尽相同。在部分农村会有集体收益分配,也就是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只要是村里的有农村户口的,不管男女老少都能分红,而户口迁出,是不能进行参加分红的。农村户口,城镇户口是没有完全的好坏之分。因为,随着新农村的发展,互联网在农村的兴起,农村人也将有着和城里人一样的身份,通过保障体系的完善,我们农民也将有着同样的待遇。享有村里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这样土地产权已经得到确认,还可以享受村集体相关股份分红,毋庸置疑的是村里的集体经济成员一员等等,这些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在考虑好处的同时,也要考虑弊端,权衡一下更好做决定。关乎以后养老的利益。在城乡统一后,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已经合并为居民户口,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挺大差异。这些年虽然农村发展越来越好,但仍有大量农民进城,寻找更高工作,导致农村人口大量流失。农村逐渐呈现出一种“空心化”的状态。事实上,一部分人是因为谋生,还有许多人在为他们的孩子着想。因此,许多农村人已经在这个城市生活了很多年,他们仍然要面对一个问题才能在这个城市生活更长一段时间,这就是户口的问题。例如,孩子们需要去上学,是否要迁户口,他们也需要去享受一些城市福利,遵守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 农村户口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可以自己建筑房屋;2、 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3、 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的,应该依法给予赔偿;4、 农民去城市买房受法律保护,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不受法律保护;5、 农业职工失业后,可领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90%的失业补贴。法律依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一)、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二)、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三)、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四)、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