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则是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2、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3、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5、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6、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7、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全体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代理记账及审计等费用、物业维护费用等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属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得在公共收益中列支。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应在公共收益管理专项规约中予以约定并按季度入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用于新增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类项目的,参照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工程金额5万元含5万以上应当进行审价。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3种观点: 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则是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小区的公共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挪用。但并无对公共收益使用的具体规定。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集体决策讨论。全体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代理记账及审计等费用、物业维护费用等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属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得在公共收益中列支。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应在公共收益管理专项规约中予以约定并按季度入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用于新增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类项目的,参照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工程金额5万元含5万以上应当进行审价。公共收益是,其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2、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3、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5、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1种观点: 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则是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小区的公共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挪用。但并无对公共收益使用的具体规定。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集体决策讨论。全体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代理记账及审计等费用、物业维护费用等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属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得在公共收益中列支。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应在公共收益管理专项规约中予以约定并按季度入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用于新增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类项目的,参照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工程金额5万元含5万以上应当进行审价。公共收益是,其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2、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3、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5、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2种观点: 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则是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2、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3、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5、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6、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7、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全体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代理记账及审计等费用、物业维护费用等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属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得在公共收益中列支。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应在公共收益管理专项规约中予以约定并按季度入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用于新增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类项目的,参照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工程金额5万元含5万以上应当进行审价。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3种观点: 1、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2、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3、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主要用于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以及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取得批准手续的物业管理区域改造(建)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娱乐文化经费等。4、公共收益使用前,需征询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使用后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一、山东公共收益多久公示一次1、公共收益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一次。2、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3、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二、2020年9月1日物业费新规定1、小区公共区域物业费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只能按房产证上的面积收取,不能再额外收取公共区域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因为业主缴纳的这些物业费中本身就包含了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费用,不可重复收取。2、小区广告收益为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分配均归全体业主所有。而对于大部分业主来说,这笔收益好像从来就和自己没关系。对于物业来说,这笔收益就是他们自己的外快,是物业公司通过自己努力挣到的。3、从用途上看,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7】条。在专项维修资金未达交存标准时,新产生的公共收益应当用于继续补交专项维修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收益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之前,小区公共收益金暂由物业服务公司设立专户进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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