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来源:筏尚旅游网
第1种观点: 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且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1、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辞退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于违法辞退,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1、准备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都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2、维权流程:双方协商→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供证据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提起诉讼。起诉是最后的维权手段,如果劳动者在前面两个方法中已经能够解决问题,那么就没必要诉讼了。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在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的情况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2种观点: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每月向其支付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但最多只能支付十一个月的每月双倍工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就需要及时与劳动者签约,否则就需要承担上述责任。一、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样的后果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以下后果:如果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每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最多以十一个月为限。二、企业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企业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一个月。三、上班一个月没签合同被公司辞退要怎么赔偿上班一个月没签合同,可以向公司要求以下补偿:1、因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的工资);2、补缴社保,或者将社保折算为现金补偿给当事人;3、按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出来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你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