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途经定远县、明光市、五河县、泗县进入江苏省泗洪县、宿迁市、新沂市,在新沂南站与在建徐连客专相接。全线设新合肥西站、八斗岭站、定远东站、明光西站、五河站、泗县东站、泗洪北站、宿迁东站、新沂南站9个车站,设计时速350公里/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淮宿阜高铁,是连接淮北与阜阳的高速铁路,中间串联宿州市与亳州市的几个县,设计时速为350km/h,已经先期工程开工建设,计划工期3.5年,2024年年底开通。以上信息,来源于安徽省政府的工作计划,不过目前为止,淮宿阜高铁还没有全面开工。为了早日实现淮宿阜高铁的全面开工,安徽省为此做出了不少的努力工作。法律依据:《批前公示》1、生态环境:全线共涉及3处生态敏感区(3个国家湿地公园),工程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段进行了多方案比选;针对所涉环境敏感区工程均以桥梁方式通过,设计及环评提出了针对性的影响减缓措施;不在敏感区范围内设置取土场、拌合站、施工营地等大临设施,敏感区范围内桥梁施工泥浆、排水及其他施工作业均制定了针对敏感区的从严处置要求,将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工程通过征用土地的形式对沿线土地资源及农业生产产生一定影响,线性工程占地范围较小且本工程桥比很高,因此对土地资源及农业生产的影响不大,对于占用的农业用地,在施工中应保存好表土,分层堆放,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临时占用的农业用地,施工结束后采取土壤恢复措施或复耕措施。占用基本农田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原则实施补偿。工程永久及临时用地会对区域植被及野生动物生境造成不利影响,鉴于本工程高桥比的特性,影响总体可控;设计及环评提出了针对性的铁路绿色通道补偿措施,加之周边野生动物可替代生境较多,伴随着施工的结束,工程建设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可接受、可恢复。工程共设置4处取土场、6处弃土场、32处大临设施,均不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及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远离居民点,对拌合站等大临设施采取针对性的防尘、降噪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根据环评及水保要求复耕复垦。2、声环境:评价范围内共有声环境保护目标80处。工程施工期及运营期会对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产生噪声影响;评价建议文明施工,杜绝高噪音夜间施工;运营期在工程拆迁的基础上,对距线路较近、规模较集中的52处敏感点设置声屏障;对49处零散居民敏感点设置隔声窗,措施后敏感点环境噪声达标或维持现状或室内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临铁路第一排应优先规划为厂房、商业等非噪声敏感建筑。3、振动环境:施工期施工机械作业及运营期列车通行对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会产生振动影响;文明施工,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对施工作业的管理要求,本工程评价范围内共有64处振动敏感点,振动敏感点近期昼间夜间预测值均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铁路干线两侧”昼、夜间80dB的限值要求。建议对线路两侧区域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利用,避免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养老院等敏感建筑;加强轮轨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轨道打磨和车轮的清洁与镟轮工作,以保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附加振动。4、地表水环境:本工程新建后蒙城站(含工区)、利辛站(含工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之三级标准要求。阜阳西站及存车场新增生活污水和高浓度粪便污水依托既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区间各警务区、牵引变电所周边暂无纳管条件,仅排放生活污水,且排放量小,为了保护周边环境,警务区和牵引变电所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上门清掏,预留纳管条件。5、大气环境:本工程建成后,沿线运营机车类型为电力,无机车废气排放;同时不新建锅炉,无锅炉废气排放;本工程环境空气影响只有施工期产生的影响,在针对施工机械、车辆、拌合站等大临设施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后,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空气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宿迁市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划定开发片区边界范围,方案编制过程中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科学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与产业发展土地要素支撑,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宿迁市将按照省政府批复方案中的实施计划和建设内容,有序组织推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按期完成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切实发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铁路交通规划1、徐宿淮盐铁路:客运专线,联系徐州铁路枢纽与淮安、盐城铁路枢纽,宿迁境内设置宿迁经济开发区、洋河、泗阳3处站点。2、合宿新铁路:客运专线,连通合肥与新沂,继续向北可达青岛,宿迁境内设宿迁站以及泗洪站。3、宁宿城际铁路:客运专线,自徐宿淮盐铁路宿迁站引出,沿新扬高速公路南行至泗洪,向南接轨宁连城际铁路,南达南京,宿迁境内设宿迁站以及泗洪站。4、宿连铁路:联系连云港与安徽方向,是宿迁以及皖北地区货运出海以及客运东向联系的重要通道,宿迁境内设沭阳站、宿迁站以及泗洪站。5、新长铁路:进行复线电气化改造,提高通行能力。6、宿淮铁路:以货运为主,宿迁境内设置泗洪、洋河以及泗阳3处站点。 航空交通规划在大兴镇东侧选址基地型通用机场1处,在沭阳、泗阳以及泗洪选址3处小型通用机场。同时,开通与徐州观音机场、连云港白塔埠机场以及淮安涟水机场联系的公路客运专线,线路由徐宿淮盐铁路宿迁站枢纽出发通过高速公路直达机场。于各市县省级医院、重点学校(操场)、城市核心商务区、体育场等设立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对重要建筑物和100米及以上高层建筑,视需要设立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客运枢纽规划在中心城区、沭阳县城、泗阳县城和泗洪县城分别设置1处主要的综合型客运枢纽,重点考虑公路客运枢纽和铁路客运枢纽之间的衔接。法律依据:《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划编制)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省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导则等,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公共停车场布局和建设时序。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停车场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八条(用地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供地计划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停车场。第九条(建筑配建)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静态交通环境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第十条(规划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第十一条(指标限制)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建筑配建指标配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配建指标的,应当增建停车位,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方案审核)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三条(建设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经费保障,多渠道筹集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自用场地建设停车场。第十五条(鼓励事项) 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库)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提高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利用效率;鼓励新建、扩建的各类学校利用学校操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六条(建设要求)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七条(施工要求)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以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技术要求)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的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出入。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停车场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宿迁市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划定开发片区边界范围,方案编制过程中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科学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与产业发展土地要素支撑,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宿迁市将按照省政府批复方案中的实施计划和建设内容,有序组织推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按期完成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切实发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