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受让方在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1、受让房产时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房产已经登记”的条件下,即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该房产的转让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如果不符合民法典善意取得条件,或者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或“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处分的”,受让方需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通过如虽当事人未作书面授权,但转让房产过程中在现场且未表示反对;通过中介公开机构购买且手续齐备(如有当事人的证件、授权委托书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