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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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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履行哪些义务

1、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2)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4)自觉接受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一条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归纳和总结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基本与现行规定一致,但在个别方面补充了新的规定:

1、规定了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同时补充规定了新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规定了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规定了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法定代理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3)指定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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