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贷款通则》,这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对贷款的限制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措施包括:贷款发放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借款人必须具备资格和条件,不能有违法经营行为,且不能发放外币贷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贷款,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
法律分析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份文件,从199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名为《贷款通则》。该文件规定了贷款的限制措施,包括:
1. 贷款发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2. 贷款人应严格控制贷款的发放,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结语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贷款通则》,从199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文件规定了贷款的限制措施,包括贷款发放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借款人必须具备资格和条件,否则不得发放贷款。此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最后,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05-19) 第九条 银行对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自本条例实施起三年内,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专项贷款,用于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包括基本建设),专款专用,由银行周转使用。银行每年给试验区安排发行长期债券的一定额度,用于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新技术开发。
新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使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规定的限制。
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试验区内可设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