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人:夏xx,男,38岁,汉族,xx县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xx厂工人。住该xx厂职工宿舍。
被告人:彭xx,男,23岁,汉族,xx县人,农民,住xx县xx乡x村x组。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一切损失。
事实和理由:
199x年10月,被告人声称他欠了浙江省某人的钱,别人叫他还钱,他无法还,由此,被告再三要求在原告处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一再说会很快还给原告。由于原告向来待人都是忠诚老实,看在朋友面上和他那股可怜劲,我去贷款和去好友处借款,凑够了8000元人民币,于199x年10月16日借给了被告(见所附被告的亲笔借条复印件)。数年来,经我本人再三催问被告,被告仍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还。由此,给我本人和家庭都带来了极大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违反了道德。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117条等之有关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有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
1、偿还在原告处借去的8000元人民币。2、支付8000元人民币借款的利息4594、62元人民币(注:算至2002年4月13日止)。
3、赔偿原告收款带来的一切损失费3000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具状人:
夏xx
xxxx年四月八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1份;2、被告亲笔所写借条复印件1份;3、其他证人证言复印件共8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