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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鉴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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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拟判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与原认定的毒品特征不同或有争议,应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将与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有关毒品鉴定的问题,制定相关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处罚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情节严重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利用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将受到重罚。

法律分析

在目前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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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目前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毒品案件,应进行准确的定性定量鉴定。对于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若查获的毒品与原定性不符或存在争议,应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未来,毒品鉴定结论应与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不可或缺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将与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毒品鉴定的具体问题,并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347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不同情形,将采取不同的刑事处罚幅度。同时,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二章 自愿戒毒 第十二条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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