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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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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有以下罪名: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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