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结婚前若男方将自己房产赠送给女方,并且进行了公证的,若是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则赠与已经完成,男方不能撤销。若是还没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赠与还没完成,男方还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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