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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是否具有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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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等。丧葬费是处理丧葬事务的费用,死亡抚恤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虽然丧葬费和抚恤金是财产,但不是遗产,不能作为继承对象。剩余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可参照遗产处理原则进行合理分割,需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法律分析

不可以。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具体理由如下:

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2、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

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3、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

因此,丧葬费虽然是财产,但是他不是当事人的遗产,遗产通常是要当事人在死亡之前就留下来的,个人相关财产才能够作为遗产区继承,如果是丧葬费,那么它和死亡抚恤金一样,都是一些机关因为当事人的死亡进行的相关赔偿或者补偿的可以转让的相关财产。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丧葬费是处理丧葬事务所产生的费用,而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虽然它们都是一些可以转让的财产,但并不符合遗产的定义。然而,在处理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时,应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因此,对于这些财产的处理,应参照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以满足相关当事人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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