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章,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属于用工单位不用给予劳动赔偿的:,1、在试用期间经过培训、学习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例如泄露了保密的内容;,3、存在严重的不可挽救的失职行为,给用工单位造成巨大损失;,4、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拒不改正,5、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进行工作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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