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产权属于登记房产权的人,根据拆迁协议上的签字人设定。如果没有登记,则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拆迁后的安置房是共有财产,需公平合理分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归夫妻一方,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产权属于登记房产权的人:
1、安置房的产权是按拆迁协议上的签字人来设定的: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
2、房屋拆迁后安置房的分配,是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由于被拆除房屋共同共有,因此,是共有财产,需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1)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拓展延伸
拆迁安置的房产归属权如何确定?
拆迁安置的房产归属权如何确定?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房产归属权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归属权应该由或相关部门进行合法的安排和规划。具体归属权的确定可能涉及到多个因素,如原房屋产权人的权益保障、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通常情况下,会根据拆迁安置方案,对拆迁补偿进行合理安排,并将房产归属权划归给符合条件的拆迁户或其他相关方。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归属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拆迁安置房产权的归属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应按照拆迁协议上的签字人来设定。如果没有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公平合理的分配是保障被拆除房屋所有益的关键。拆迁安置过程中,应根据拆迁安置方案,合理安排补偿并划定房产归属权,确保公平、公正、合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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