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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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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普通的离婚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很多法院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的同时就直接设置为简易程序审理,这样原告预交诉讼费只需要交一半。如果案件在三个月内结不了案的,法院再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那时将会通知原告补交另一半的案件受理费。因为适用简易程序不仅程序简便能更好的方便当事人诉讼,而且还减轻了原告的经济负担。所以立案时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来说,是一件好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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