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拆房屋,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下: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先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期限内不作为的才可强制拆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和青苗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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