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下列关系:二者的产生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后;二者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在破产过程中优化分配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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