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立案标准: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 -)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 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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