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幅度的限制条件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减刑不能少于十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