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女方的一孩产假延长六十天,二孩、三孩产假延长九十天,自其生育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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