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挂名股东有连带责任。无论是挂名股东背后的实际出资人,还是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时的所有股东都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何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如有债权纠纷,实际出资人应承担责任,该协议只能约束双方,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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