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首先,行政机关应当撰写答辩状,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给人民法院。答辩状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次,行政机关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最后,行政机关应按时提交前述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