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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执法行为违法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中有什么情况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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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点:1、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险性及危害后果不大,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2、符合特赦令的范围从而免除刑罚的;3、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4、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从而不具有立案条件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符合以上数条规定之一的,即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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