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被侵权人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这也进一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色条款的关键。
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哪些
1、废气排放
是大气环境的严重的污染源,工业企业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气。
2、污水排放
污染地表水,如琥珀、江河,导致水体水质变差,甚至影响水体功能;污染土壤,导致土壤出现酸碱化、盐碱化等
3、滥伐森林
破坏原始林资源;不能涵养水源,造成河流流量减少;旱涝危害增大;水土流失加剧
4、过度开矿选矿
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恶化,生态平衡失调,水灾旱灾频繁,而且影响各业生产的发展。
5、涸泽而渔
抽干池水捉鱼,只图眼前利益,不作长远打算
6、废旧电池丢弃
旧电池的危害主要集中在其中所含的少量的重金属上,如铅、汞、镉等。这些有毒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内,长期积蓄难以排除
7、过度捕捉鸟类
大量死亡、繁殖能力下降、导致灭绝,种群减少,导致基因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