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
一、简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如何规定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二)无过错责任;(三)公平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益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下:1、损害事实的发生;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侵害人有过错。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有什么处罚
行为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也是英美法中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中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本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社会功能、适用范围与条件进行了认真思考和研究,以期丰富中国的民法理论,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法律依据:《环境保》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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