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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过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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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项目备案有一定的期限,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项目完成网上备案时起计算。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决定如果不再实施该项目,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备案证自动失效;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前30日内,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备案的项目既未办理延期手续,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自动失效。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备案证长期有效。具体相关内容需要参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 对关系、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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