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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必须经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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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备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和制订程序的合法性,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规定,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用人单位不报送备案的,可责令改正。

一、职业病的法律规定

《职业病预防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二、在哪些情形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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