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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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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1、审计、评估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2、接受债权申报

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

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4、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

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

破产财产变价后,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5、破产程序终结

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法院收到申请后,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

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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