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被行政拘捕会被收监。行政拘捕说明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章,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若治安拘捕,则构成治安违法,而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不会收监。刑拘是刑事拘捕,治安拘捕也就是行政拘捕,二者不同如下:
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捕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举措,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司法拘捕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举措;行政拘捕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
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捕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捕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在缓刑考察期内撤消缓刑的法定情形有三个: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3、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章,情节严重的。
缓刑有以下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置】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章,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章,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