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警告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从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警告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政务警告处分的对象,也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政务警告处分是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既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