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产品标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如果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严重违规,责令停产销售,并处罚款;如果存在违法所得,将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拓展延伸
禁止销售过期商品的法律规定
禁止销售过期商品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必须确保商品的保质期在有效期内,并严禁销售已过期的商品。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消费者因购买过期商品而遭受损失或健康风险。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商家,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检查保质期,如发现商家销售过期商品,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利益。禁止销售过期商品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结语
禁止销售过期商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健康安全。商家必须确保商品保质期在有效期内,严禁销售已过期商品。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消费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检查保质期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维护权益和公共利益。该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