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警告是一种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措施。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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