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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看护支队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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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安局监察留置看护支队,主要负责有关监察留置场所留置对象的安全看护。看护任务期间,以市纪委市监委领导为主,工作上执行审查调查组和案管中心的指令,并与案管中心共同履行对看护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等职责;非看护任务期间,接受看护支队的有关工作调度、学习培训和训练活动安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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