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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卫生管理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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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卫生管理奖惩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设备、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常监控措施的。

6、 未定期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对空气超标的场所强行职工作业的,机械通风设施配备不足的或私自闲置、停用、拆除通风设备的。

7、 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井下空气自救器的。

(十) 现场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200元,采掘队 元。

1、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3、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 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

6、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7、 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 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职工宿舍出口的。

9、 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10、 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作业机具、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11、 作业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12、 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牌或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随意放置或乱堆乱放的。

13、 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的。

14、 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15、 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16、 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17、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18、 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19、 井下与井上无通信联络或通信不畅的。

20、 井下未按要求架设输电线路,配电室不符合安全要求,输电线路有裸露的,作业面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21、 主巷道和采场顶板有浮石、险石,未采取防片帮冒顶措施的,支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2、 井下未采用机械通风,掘进面未安装局扇,装岩机移动电缆未安装漏电保护设施,通风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空气质量达不到井下作业规定的。

23、 斜井未安装阻车器、安全门,竖井提升系统未安装防坠、过卷限速保护装置的,未设信号装置或安全设施损坏和未投入使用的。

24、 卷扬机机座不牢固,钢丝绳卡安装方法不当,数量不足,连接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5、 井下作业的矿车、插销孔、插销栓、连接链不符合安全要求,对磨损程度大的未及时维修、更换的。

26、 井下没有合理的防排水系统、设施、未配备用泵,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27、 井下未建立简易救护站或救护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

28、 井下漏斗、溜井无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29、 空压机未装水冷器的。

30、未加强机械设备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造成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带病作业。

31、 未按《爆破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的;未建立严格的审批、领取、使用、回收制度,乱放、乱扔、私存、转让危险化学品、爆破器材的。

32、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岗位操作规程的。

3 因调度不力或司机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造成电机车撞车、翻车、掉道、追尾事故的。

34、 空压机工、卷扬工、信号工等重要岗位无故脱岗、串岗、睡岗的。

35、 下井人员不听从信号工调度的,非信号工随便操作信号设备的。

36、 尾矿库存在乱挖滥采现象,未及时恢复的,尾矿库未设立警示标志的、制度不健全的、无日常监控记录的、未实行均匀放矿的、未执行24小时值班的。

37、 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配件、衣物及地面等。

38、 火焊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放设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39、 使用充装、运输和使用安全部件不完好的氧气瓶、乙炔瓶和氢气瓶。

40、用叉车翻斗车运送氧气瓶和乙炔瓶。

41、 作业人员用脚踩机泵、手轮、压力表、栏杆进行高空作业。

42、 有人在起吊物件时钢丝绳三角区下。

43、 在易燃易爆区作业使用电线绝缘不好或有破损的防爆电动工具。

44、 用黑色金属工具在易燃易爆区内开关阀门和打压作业。

45、 在道路或装置地面拖拉管线及物件。

46、 生产现场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或女职工穿高跟鞋、披肩发露出工作帽外。

47、 穿钉子鞋进入生产装置和易燃易爆罐区。

48、 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和罐区,尤其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试设备。

49、 在高压配电装置作业时无人监护。

50、装置内临时用电设施,收工时未按操作规程拉下一次送电开关。

51、 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

52、 没有办理安全作业票,进入塔、容器、下水井等有毒缺氧环境作业。

53、 没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从事高处作业。

54、 没办理作业票检修、拆卸设备、机泵等。

55、 机动车、内燃机车,未按规定装阻火器,未经批准进入罐区、库区、生产装置和一切易燃易爆场所。

56、 在道路上或地下施工时,现场未设置标志、安全围栏、警示灯等。

57、 操作人员带压拆卸容器、设备、机泵、阀门、管线。

58、 就地排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

59、 损坏、拆卸在用的各种安全防爆设施的。

60、未按规定、制度,维修安全装备,并经常保持完好可靠。

61、 吊车、叉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或作业。

62、 通勤车上路时,装载液化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63、 在生产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导致坑口停产、选厂停机,直接影响生产达1-8小时,给予当事人待岗一个月处理;直接影响生产达24小时,给予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处理;直接影响生产一天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待岗六个月处理。

(十一)设备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50元,采掘队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200元。

1、 未建立单位设备领导组织,设备无监护责任人的。

2、 未按规定上交设备检修计划及方案的,因检修计划不周,造成计划外检修停产的。

3、 检修后未填写设备检修记录的。

4、 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造成设备停车影响生产的。

5、 未建立设备台帐,无设备运行、检修记录的。

6、 设备出现故障,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7、 操作工每班巡检设备少于8次的,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告知维修工给予处理的,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带病作业的。

8、 设备包机、包片维修工每天巡检少于4次的,发现跑、冒、滴、漏、飞现象没有及时处理的。

9、 因值班人员巡检不到位,造成设备带病作业或引发设备事故的。

10、 设备搬迁或挪用未做记录、上报处理,无移交手续的。

11、 每月设备检查少于4次的,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立即整改的。

12、 设备发生事故,谎报、迟报、瞒报的,未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上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的。

(十程,做到“五同时”。

(2)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⑶ 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4) 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

(5) 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的。

(6) 未组织召开每月两次安全专题会,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的。

(7) 未参加公司的安全大检查的,未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13、 坑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 未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坑口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的。

(2)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坑口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⑶ 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坑口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4) 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的。

(5) 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的。

(6) 未组织坑口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7) 未建立坑口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坑口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的。

14、 选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 未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厂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的。

(2)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选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⑶ 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选厂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4) 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

(5) 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意见的。

(6) 未组织全厂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7) 未建立选厂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选厂和班组安全人员作用的。

(8) 未贯彻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

(9) 未对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10) 未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登记工作的。

(11) 在制订或审查有关工艺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无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的。

(12) 未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

15、 班组长(工段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100-200元罚款。

(1) 未贯彻执行公司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本班组(工段)安全生产的。

(2) 未组织班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的。

⑶ 未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的。

(4) 未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的。

(5) 未组织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的。

(6) 未搞好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的。

(7) 未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

16、 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 未协助领导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2) 未组织参与制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的。

⑶ 未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的。

(4) 未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未对新工人进行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的。

(5) 未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措施的。

(6) 未对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进行管理,掌握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的。

(7) 每天未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的。

17、 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 未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

(2) 未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未交接安全情况的。

⑶ 未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

(4) 未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5) 未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的。

(6) 上岗未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的。__

(7) 未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未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十四)事故处理

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通报全公司。

1、 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轻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安全副职100元、有关责任人50元、采掘队负责人 元。

2、 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500元、主管安全副职400元、有关责任人200元、采掘队负责人5000元。

3、 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按设备损失的2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 进行罚款。

4、 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按设备损失的3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 进行罚款。

5、 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轻伤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安全副职、有关责任人、采掘队负责人的罚款,从第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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