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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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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特固建材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消灭

公害等工作。

第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企业设备管

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编制全厂设备大修理计划

(包括网络图、形象进度等),并组织施工和

验收;正确使用大修理基金,以保证大修理计划的完成。

3.负责全厂的润滑管理、配件管理、动力管理、设备事故管理和技术档案

的管理。

4.制定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5.制定设备大、中、小修理范围、检修规程和验收标准。

6.协助财务部门搞好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厂设备的编号、统计、

封存、调拨和报废工作。

7.组织对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分析和提出处理意见,并采取措施,以防

事故再次发生。

8.运用微机对设备进行辅助管理,积极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方法。

9.组织本单位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工的业务培训。

10.绘制有关设备管理各项工作流程图。

11.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主动了解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

(噪音

高、漏油、不安全因素、耗能高、效率低等)或不适用情况,以及设备

更新改造中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并及时反馈到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

位。

12.按时向企业主管部门上报有关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

第九条 车间设备管理职责

1.贯彻上级机关及公司制定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工段

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和修理规程,制定巡回点检制和岗位责任制,

指导并监督岗位人员和维修人员贯彻执行。

2.按时提出大、中、小修计划及所需的备件、材料计划和维修费用计划。

3.及时整理、分析设备运行和维修等各种技术资料,建好设备档案。

4.组织好设备事故、故障的负责组织设备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和

3上报。

5.负责本车间设备更新、改造方案的制定和配件国产化方案的研究制定。

第十条 班组设备管理职责

按照车间制定的设备操作规程、维护规程、检修规程,对设备进行正确

操作使用合理润滑、维修和保养,定期对设备点检并做好记录,参与设

备检修并进行小改小革,参与设备事故、故障的分析。

第三章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阶段,应当运用系统工程,价值工程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对设备一生的全过程做出综合评价,组织有关方面搞好设

备的调研和方案论证,做好选型、购置、保管、安装、调试和试运转

等前期管理工作。

第十前将下月设备小修计划和按年度计划列入当月的设

备大、中修计划,作为生产经营计划的组成部分上报总部,经

生产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列入月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三十条 设备大修提前20天、中修提前10天把检修实施方案上报生产部审核。

总部总工程师审定后实施。设备小修计划随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由各公

司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检修之前,总工程师

(或主管副总)应召开各种类型的设备检修平衡协调会议,包括检修项目的确立、重要项目施工方案的讨论制定、

备件及材料的准备落实情况、维修力量的组织调剂与分配,大型设

备检修前,应做到大的备件、材料、设备的到场,大型工、器具运

抵到现场,外委项目的施工人员组织到现场。

第三十对显示器、时报打字机、信息打字机等信息

输出设备和信息内容进行巡视的制度。巡视的信息内容包括:

时报打字机:产量、功率、运转率、电耗、煤耗、主要操作参数。

信息打字机:配料的变更与修改,设备的控制状态

(是否处于计算机控制之下),设备的开、停状态、仪器仪表的故障显示及报警信息。

显示器:显示信息

(设备运转的实际工艺操作参数及状态),控制信息

(操作人员键入的控制数据)、监视信息

(设备操作的目标值、极限值与实际值)。

2) 公司应注意做好软件信息的利用工作,生产日报

(每日产量、主要设

备实际消耗功率、运转率、电耗、煤耗)等重要的生产和设备运行的信息资料应每日交有关的生产车间和智能部门作为指挥生产、及时掌

12握设备状态、安排设备维修、设备管理统计资料的依据。设备的状态

信息

(如故障、报警、超限及其他异常)应按正常渠道及时通知有关

部门。

3) 软件人员根据工艺员、调度室、计控室、化验人员的要求进行数据、局

部程序、系统参数的修改

(如上、下限,刻度值,基值等), 应经总工

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修改完毕双方确认签字,修改前、后的数据注

明时间存档。

5.数据和程序的退避保存

为了能在系统状态或程序、数据遭到破坏时可重新装入,软件人员应定期将系统程序、应用程序、数据和常数退避到拷贝上保存。

退避保存的时机规定如下:

1) 定期保存:每月一次。

2) 不定期保存:每次计划检修停机之前,或需要装入测试程序时。

3) 每次作了程序的修改、补充之后。

第十三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必需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1.三大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2.四大规程:操作规程、检修规程、维护规程、使用规程。

3.八项管理办法:设备前期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大修理基金

管理办法、润滑管理办法、配件管理办法、动力管理办法、设备事故

管理办法、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每台设备在验收移交生产后,设备管理部门应认真登记和建帐,要有准确的原始记录和完整的资料。

1.填写“设备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使用部门,一份

留贸易部门。要做到帐、卡、物相符合帐帐相符。

2.填写设备台帐明细表,作为本单位设备数量及变化情况的总台帐。

3.制订设备编号标牌,并固定在商标附件的明显处。

4.设备的台帐及标牌不得涂改丢失。设备编号不得重复、挪换和交叉。

第五十六条 主机设备要建立一机一档,其内容包括:

1.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论证报告;

2.设备购置合同

(副本);

3.自制设备的设计任务书和鉴定证书;

4.检验合格证;

5.装箱单及开箱检验记录

(包括配件、附件、工具等资料);

6.进口设备索赔资料

(复印件);

7.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和验收移交书;

8.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报告;

9.定期检查、监测和检修记录;

10.大修理竣工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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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备改造记录;

12.设备封存、启用记录;

13.设备报废鉴定记录;

14.图纸。

第五十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以下各台帐:

1.全厂设备总台帐;

2.各生产工段的设备分台帐;

3.主机设备台帐;

4.特种设备台帐;

5.报废设备台帐;

6.闲置设备启封台帐;

7.设备利用率

(运转率)和完好率台帐;

8.设备润滑台帐;

9.设备巡检台帐

(记录);

10.设备维修费用台帐;

11.有关设备管理主要技术指标经济台帐。

第五十八条 图纸要符合标准。设计、绘制、描图、审核、批准等环节均应有人签字负责。

第五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图纸。图纸修改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修改完毕将图纸修改通知单通

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章设备事故管理

第六十条 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划分

1.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在运行中不能正常运行,需要停机

或修理。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属设备事故。

1) 设备因非正常原因损坏而造成停产,且停机时间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规定标准;

2) 由于设备的零部件损坏或失效,但有关人员未能提前发现,造成故障

进一步扩大或被迫停机,直接经济损失或停机时间超过规定标准;

3) 由于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设备零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或停

机时间超过规定标准。

2.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在运行中不能正常运行,需要停

机或修理。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属设备故障。

1) 设备的零部件因使用失效

(如磨损、老化、腐蚀、精度及性能降低、

疲劳等)而不能继续运行,需要临时停机修理或更换、虽造成停机或

直接经济损失,可视为设备故障;

2) 能够提前掌握设备缺陷和异常现象,采取措施按规定的操作程序作停

机处理,并未造成设备缺陷的扩大,可视为设备故障;

3) 虽造成设备停机,但设备本身并未损坏或损坏极轻微,为排除故障占

用的停机时间虽超过规定标准,仍视为设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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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自然灾害、战争、电力部门停电等人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设备损

坏、停产和损失不按事故或故障处理。

第六十一条 设备事故的定性

1.一般设备事故:

1) 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三班连续运转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停

2-8小时,或非三班连续生产的设备发生损坏,影响该生产线或主机每

班生产作业计划产量在10-40%之间的。

2) 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0.1-2.0万元。

3) 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公司停电不足20分钟或一条工艺生产线停

电不足25分钟的。

2. 重大设备事故

1) 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三班连续运转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停

转8小时以上96小时以下,非三班连续生产设备发生损坏,影响该生

产线或主机每班生产计划产量在40%以上18个班以下的。

2) 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公司停电20分钟及以上的,或一条工艺线停

电在25分钟及以上的。

3) 锅炉、压力容器以及煤粉制备、输气等系统的设备爆炸事故;高速设

备的飞车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人身死亡事故的。

4) 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者。

3. 特大设备事故:

1) 因设备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

2) 因设备事故直接引起一个车间火灾、爆炸、厂房倒塌等灾难的。

3) 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起执行。

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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