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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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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为进一步加强对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聘用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制度和公平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对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聘用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计划内招收的正规院校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生。

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并及时向院办公室提供考核意见和结果;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工资。

6、 被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院办公室,并经医院同意,否则赔偿违约金3000元。

7、 其它有关事项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五、 工资及福利待遇:

1、 固定工资: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参照在职人员工资方案,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三个部分。

2、 绩效工资:初聘人员见习期内不享受绩效工资,在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后,按在编在职同级别人员标准发放;对于新聘用的已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绩效工资。

3、 夜班费及院内餐费补贴按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4、 相关保险:医院按国家政策规定,为聘用制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医院按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由医院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5、 与在编同级人员一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执业资格考试等。

6、 与在编人员同样享受的节假日。

7、 具有与在编职工同样的待遇参加医院中层干部的岗位竞聘。

8、 党团关系: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可接转党团关系,在本人所在的科室参加支部组织活动。

9、 工会关系: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可志愿加入医院工会组织,交纳会费,参加工会组织活动。

六、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 试用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合同期满后因工作岗位不再需要的。

2、 初次参加工作第一年内参加职称、执业资格考试,未合格,未能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

3、 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聘用制人员资格考试,不及格且补考仍不及格的。

4、 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因其主要或次要责任造成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较大的;工作不负责任,给医院的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5、 在每年的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6、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 有旷工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8、 在聘用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9、 违反《劳动合同》其他有关条款者。

七、 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八、 本暂行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从起试行,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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