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的失业补助金一个月为300元。
东莞地区的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人员,每月补助金为300元;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人员,每月补助金为150元。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对于2020年3月至政策实施前已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补发,每人最高可领取1800元。
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式:
1、基本计算公式: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基数乘以失业保险金支付比例;
2、失业保险基数:通常取决于个人过去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工资;
3、支付比例: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社会保障政策设定,可能存在差异;
4、支付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通常有一定的时限,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相关;
5、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东莞地区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以上人员每月300元,不满1年者每月150元,领取期限最长6个月,且对2020年3月至政策实施前已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补发至多18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