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措施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责任: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的犯罪责任问题,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保护措施,而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2、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能力问题,适用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保护措施,而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3、学业成绩:未成年人学业成绩的评定和奖励,虽然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属于教育管理范畴,不属于未成年保护措施的范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10、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5、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9、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1、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未成年保护措施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责任: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的犯罪责任问题,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保护措施,而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能力问题,适用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保护措施,而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学业成绩:未成年人学业成绩的评定和奖励,虽然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属于教育管理范畴,不属于未成年保护措施的范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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