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罗某驾驶摩托车搭乘代某,与胡某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辆摩托车驾车人及乘车人受伤及两辆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经查胡某名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发后罗某委托其子与被告胡某签订了《交通事故双方协议书》,原告承诺被告的所有损失向原告索赔,原告只追偿被告车辆保险公司的赔付,不得向被告追偿除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赔偿。
诉前,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本次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内总损失共计50,000元,并共同确认该金额为乙方本次事故交强险内的全部损失,乙方承诺不存在其他任何损失。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由甲方一次性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乙方损失合计40,000元,并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索赔,对于本次事故乙方损失待甲方支付赔款40,000元后,甲方的赔偿责任终止,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申请赔偿。该费用40,000元由甲方直接支付到乙方罗德元本人账户。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双方对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有明确的认识,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协议提出反悔。该交通事故就此终结,乙方放弃诉讼及仲裁权益。
本团队经过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审阅当事人的实际病历及户籍居住资料,发现该案赔偿金额明显低于伤者可应获得赔偿,存在显失公平。当事人随即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团队多次的努力,几经诉讼,最终在庭审中法院宣布撤销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赔偿当事人的全额损失,为当事人挽回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