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旨在帮助申请专利的缴费困难者。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向专利局申请减少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费、复审费以及专利批准后三年的年费。但复审费只能减缴一次。此外,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少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个人请求减缓的,应在费用减缓请求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两人以上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分别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单
法律分析
如果申请专利的缴费确实存在困难,可以请求专利局减少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费、复审费以及专利批准后三年的年费。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
二、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三、请求减缓专利费用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
四、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
五、个人请求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两人以上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除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理由外,同时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六、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书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费用。
七、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缓缴的各项费用。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拓展延伸
个人专利申请减缓条件是指在个人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加快审批进度,申请人可以申请减缓审批条件。具体来说,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提交减缓审批条件的申请,并按照专利法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在申请减缓审批条件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专利申请符合减缓审批条件。例如,申请人可以提供其专利申请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或者已经被授权的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减缓审批条件并不是一种免费的服务,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此外,专利局也会根据专利申请的实际情况,对减缓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如果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减缓审批条件,专利局将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
因此,个人专利申请减缓条件的申请需要仔细阅读专利法规定,并在申请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不符合减缓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局也不会批准其申请。
结语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如果申请专利的缴费确实存在困难,可以请求专利局减少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费、复审费以及专利批准后三年的年费。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或者单位在申请专利时可以减缴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个人请求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两人以上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除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理由外,同时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书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费用。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缓缴的各项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