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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四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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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3、近因原则,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一、保险法财产保险的种类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等等。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等。

3.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等。

二、财产保险费的构成

同其他险种保险费构成一样,是由一定的保险金额,一定的保险费率,一定的保险期限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商业财产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保险费的数额与保险金额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例。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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