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可以从两条路径展开: 一是“整体审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出发,将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审查。 二是“具体审查”,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规定: 人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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